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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进与付鹏、方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付鹏,方健平,吴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05号原告:赵进,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被告:付鹏,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方健平,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璐萍,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诉被告付鹏、方健平、吴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