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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6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同煤集团铁峰矿职工。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