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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玉贤申请焦永全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7号梁玉贤,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住昌黎县××耿庄村,身份证号。焦永全,男,1956年7月1日出生,住昌黎县××耿庄村,身份证号。梁玉贤申请焦永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玉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秦民终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系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即本案在立案执行时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玉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