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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雨和与王忠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和,王忠国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439号原告:王雨和,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忠国,男,汉族,诸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城市。原告王雨和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王雨和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