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雨和与王忠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和,王忠国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439号原告:王雨和,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忠国,男,汉族,诸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城市。原告王雨和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王雨和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