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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虎彪与王世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虎彪,王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281号申请人宋虎彪被申请人王世毅担保人王林林担保人索宝阳本院在执行宋虎彪与王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世毅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出具还款保证,其应在2016年11月26日送款2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送款5000元,余款从2017年4月份开始每月送款5000元,并由王林林、索宝阳为其担保。逾期后,被执行人王世毅未按还款保证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担保人王林林的银行存款18750元;二、扣划担保人索宝阳的银行存款997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