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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领,孙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刑初157号自诉人邵会领,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0日,现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被告人孙震,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自诉人邵会领以被告人孙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邵会领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邵会领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闪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