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艳、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陈建国,李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1年3月3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5年10月21日,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李小雨,女,1977年3月9日,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李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