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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韦杰与李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杰,李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529号原告:韦杰,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勤,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杰与被告李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杰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杰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