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旭与李美松、邹文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李美松,邹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旭,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被执行人:李美松,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被执行人:邹文祥,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与被执行人李美松、邹文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美松、邹文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6016.0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美松、邹文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邹文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000.00元。且调查到被执行人李美松在本案立案之前就已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邹文祥主动给付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款后,与申请执行人就连带承担被执行人李美松的赔偿责任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被执行人邹文祥在本次执行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文祥银行账户内存款33000.00元的冻结。同时,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邹文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7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06.50元,申请费140.00元(被执行人邹文祥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