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小红和檀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檀宏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294号之一原告王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俊,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宏亮。原告王小红诉被告檀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小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檀宏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