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建伟与白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伟,白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崔建伟。被执行人白伟杰。本院在执行崔建伟与白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