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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海鹏、王建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鹏,王建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91号申请人马海鹏,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王建河,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马海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食品小区8-3-101室房屋一处及地下室2个(保全价值55.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河名下位于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食品小区8-3-101室房屋一处及地下室2个。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限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