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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郑利荣、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郑利荣,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755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利荣,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荣飞,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衫坪村上组64号。法定代表人:胥磊,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传雪丹,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强与被告郑利荣、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58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5824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郑利荣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600元(每天200元,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3.被告郑利荣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9日,二被告签订《人工塑石施工合同》,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将贵州桐梓县杉坪景区二期项目人工塑石工程发包给郑利荣施工。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郑利荣与原告签订《塑石村塑石石材合同》,将其中的大舞台背景塑石分包给原告。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完工后的塑石展开表面积计算,单价220元/平方;甲方若拖欠付款,每日补偿乙方200元。后来,两被告要求增加制作一个大花瓶,单价与大舞台相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经两被告确认大舞台和大花瓶的面积分别为824.52平方米和74.68平方米(工程款合计197824元)。工程完工后,郑利荣一直拖延不办理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手续。2016年5月26日桐梓县娄山关万亩花海开园时,该大舞台和大花瓶均已实际投入使用。郑利荣在2016年5月前分几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2000元,尚欠工程款105824元未支付。现要求郑利荣和贵州聚信合园艺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计算郑利荣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请法院依法审理。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郑利荣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反诉状,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贵州省桐梓县杉坪景区“杉坪村大舞台人工塑石、大花瓶”工程进行整改、修复并按要求达到合格验收标准;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合同后,反诉被告入场施工过程中,其施工工序及质量均存在严重的问题,施工过程中还经常停工,致使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于反诉被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经反诉原告多次催告,其均未履行整改及修复义务,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未能验收合格,且反诉原告也未能向业主方如约领取相应工程款,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杉坪村塑石石材合同》和《营业执照》副本,涉案合同首部载明的双方当事人甲方为重庆巴南利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乙方为重庆飞腾雕塑有限公司,合同尾部落款上虽然甲乙两方签字盖章处均无前述两公司的印章,但原告张志强是作为乙方重庆飞腾雕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公司在合同经办人处签字捺印,被告郑利荣作为乙方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故该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相对应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张志强在涉案合同上的签名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本案合同纠纷原告应为重庆飞腾雕塑有限公司,张志强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主体明显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对其起诉的本诉依法应予驳回;本院在审查被告郑利荣针对原告张志强的本诉提出的反诉过程中,因原告张志强起诉的本诉经审查被本院驳回,故被告郑利荣提出的反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志强的起诉。二、对郑利荣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381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