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成伟与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22号王成伟、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成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成伟依据(2017)川0823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资金限额1250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资金1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已保全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