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栋,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栋,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栋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栋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军的房屋为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军的房屋查封,经法定程序评估后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站平台拍卖。2017年4月30日,该房屋以66.7万元的最高价竞拍。卖受人已将款项全部交纳并接收该房屋。申请执行人陈国栋领取执行款(本金及利息)39.86万元,执行费374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国栋交纳。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