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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特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明贵杨伯秀与何培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贵,杨伯秀,何培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319号申请人:何明贵,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杨伯秀,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何培生,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何明贵、杨伯秀与被申请人何培生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申请人何明贵、杨伯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明贵、杨伯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明贵、杨伯秀撤诉。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