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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963号申请执行人鲍某,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9年6月16日,汉族,务工,住睢宁县。鲍某申请执行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义务人朱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鲍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关于本案,本院依法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生长女鲍雨轩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次女由被执行人鲍梦琪抚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次女鲍梦琪交由被执行人抚养,承办人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