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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824号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纪伟,总经理。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宋臣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租赁费义务,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共计2727元,由原告张家口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