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商城县医药总公司、张宸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城县医药总公司,张宸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城县医药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76690-5.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商城县城关镇滨河路。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克强,男,1977年7月25日生,住商城县,系商城县医药总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宸尉,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欣,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被告的父亲。上诉人商城县医药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宸尉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城县医药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张克强,被上诉人张宸尉的委托代理人卢万义、罗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