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符纯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006号被执行人符纯喜,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符纯喜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符纯喜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符纯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1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符纯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