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中、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振中,李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660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勋章,男,该行职员。被告:胡振中,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小平,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中、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