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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汪林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汪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7层,组织机构代码74308221-1。法定代表人:章卡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林平,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林平位于伟星城1-11号楼1单元1604室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芜房预鸠江字第201305126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