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李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96号原告刘建峰,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曲周县。被告李伟,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与被告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峰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