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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文化与宋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化,宋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94号原告:梁文化,男,汉族,50岁,住永城市,5725555。被告:宋效杰,男,汉族,55岁,住永城市,5725177。原告梁文化与被告宋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文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文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