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文化与宋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化,宋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94号原告:梁文化,男,汉族,50岁,住永城市,5725555。被告:宋效杰,男,汉族,55岁,住永城市,5725177。原告梁文化与被告宋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文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文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