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訾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50号原告:訾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