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宁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国宁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彭世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小龙,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樵,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泥塘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彭世林,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江苏国宁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彭世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国宁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