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仁龙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仁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仁龙,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蓝天市场管理所所长,住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仁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皖071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仁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陶仁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仁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陶仁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仁龙撤回上诉。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皖071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