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磊磊与崔家瑀、焦景景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磊,崔家瑀,焦景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21号原告李磊磊,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家瑀,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景景,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杨利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金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磊诉被告崔家瑀、焦景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磊于2017年5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磊磊承担。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