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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崔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崔应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523号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千秋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应兵,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