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长军、邯郸市华大药业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长军,邯郸市华大药业发展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长军,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中,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大药业发展公司,地址: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新区。法定代表人:秦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长军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大药业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冯长军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长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长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冯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