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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晓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晓鹏出生日期一九七九年六月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4号103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84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晓鹏醉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北向南行驶至海信立交桥辅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晓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经查询,被告人刘晓鹏A2驾驶证因超分已被注销,有效期至2010年9月。后被告人刘晓鹏被通知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晓鹏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晓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