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金光春与青岛世一金属有限公司、文敬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春,青岛世一金属有限公司,文敬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金光春,男,1975年2月1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牛长舟、汤明明(实习),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一金属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新型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文敬雅,女,1964年3月13日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崂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振义,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春与被告青岛世一金属有限公司、被告文敬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038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任俊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