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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晓磊与陈法军、刘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磊,陈法军,刘保军,贺高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77号原告:范晓磊,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法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住禹州市。被告:刘保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2日,住禹州市。被告:贺高举,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1日,住禹州市。原告范晓磊诉被告陈法军、刘保军、贺高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晓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