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贵州东方夜郎水务有限公司、钟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东方夜郎水务有限公司,钟强,龙燚,罗孔宇,张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东方夜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狮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审被告:龙燚,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审被告:罗孔宇,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审被告:张科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上诉人贵州东方夜郎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强、原审被告龙燚、罗孔宇、张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28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东方夜郎水务有限公司。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钦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