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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邦与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邦,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邦,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台北西路***号广建家属院。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立邦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和能电力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和田和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立邦申请再审称,和田和能电力公司对本案涉及的1150亩土地,没能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该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案外人施卫东、李京霞、周曙光,和能电力公司没有与我签订承包合同的权利,其存在欺诈行为,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和田和能电力公司与王立邦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涉案土地是否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原审法院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合同签订后,和田和能电力公司履行了交付土地义务,王立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土地租赁费用。和田和能电力公司在原审期间出示的来自施卫东、李京霞、周曙光的公证书,均明确了本案涉及的1150亩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和田和能电力公司,该三人对此土地并不主张权利,王立邦认为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人属于案外人施卫东、李京霞、周曙光三人,和田和能电力公司无权处分该土地、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黄竹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