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睿,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芋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