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凤萍与孙国富、王立春、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萍,孙国富,王立春,祁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69号原告李凤萍,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孙国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立春,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祁学军,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萍诉被告孙国富、王立春、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李凤萍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