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1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与左自柱、刘玉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左自柱,刘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杭州路4号。负责人熊英,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左自柱。被执行人刘玉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与左自柱、刘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自柱、刘玉保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对被执行人左自柱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黄狮海路(产权证号:98003524号,他项权证号:大冶市房他证01字第202**号)予以拍卖。经流拍后,以价格6889398.7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支行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左自柱、刘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