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士伍申请霍旭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士伍,霍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42号申请人:秦士伍,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被申请人:霍旭,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人秦士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旭在望奎县信用联社卫星信用社的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个人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霍旭在望奎县信用联社卫星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二、冻结申请人秦士伍在望奎县信用联社的存款账户。案件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