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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民初5530号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嘉节村村南晋旺通钢材市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理人:康永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娟,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庆,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娟、被告李文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支付货款20105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015元(利息起算曰期为:最后一次供货之日起,截止日期为:到起诉之日的利息2014年8月28日一2017年8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4年3月22日(填第一次供货的日期)幵始,累计从原告处购买钢材5次,货款共计20105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至今仍欠20105元,2017年4月7日被告给原告打总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人民币(大写):贰万零壹佰零伍元。欠款方承诺:提货之日起七曰内全部付清。如逾期还款,每延期一天加收日息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按最后一次进货之日柒日后起到起诉之日止计算利息共计22015元。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李文庆辩称,我是职务行为,购买钢材的是山西阳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之前是我,现在是我儿子李正文,李正文已经找不到了,公司的全部手续都在李正文手里。我可以还款,但是现在我的经济能力达不到。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22日,原告的出库单显示销售钢材4482元,李二小的签字确认。2014年3月22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6日、2014年8月28日,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单销售钢材4395元、8330元、5520元、2125元,李二小、秦鲍签字确认。2017年4月7日,被告李文庆向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款条一张,欠款条内容为今欠到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贰万零壹佰零伍元整,约定还款期限为提货之日7日内还清,逾期还款,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欠款单位山西阳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手人李引军、李文庆。上述欠条内容手写部分为李文庆所书。李二小又名李引军,系山西阳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上述事实有销售单、出库单、欠款条以及庭审笔录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对应由谁归还、什么时间归还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欠款条主要内容由被告李文庆书写,虽然在欠款单位一栏中标注为山西阳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但事前、事后并未有山西阳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与追认,故被告李文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其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10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欠款条内容,被告应从2017年4月15日后给付原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2017年8月28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0105元以及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西红钢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文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铁保人民陪审员符惠仙人民陪审员李小兰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