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卫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卫民(绰号“桥伢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本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卫民在邵阳市一名外号叫“三伢子”的男子(待查)手中取得一支猎枪。2015年12月10日下午,黄卫民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越野小车到双峰县青树坪镇找朱碧波,并且将猎枪存放在车内。因朱碧波外出,黄卫民在朱碧波经营的美容养生会所未找到朱碧波本人。黄卫民与当时在美容养生会所的吴莉莉发生争执,想将吴莉莉拖上车,但是吴莉莉拒不上车,黄卫民又从车内拿出匕首强迫吴莉莉上车。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双峰县公安局青树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黄卫民弃车逃跑。民警在黄卫民驾驶的白色现代越野小车副驾驶座位处查获猎枪一支,猎枪内有4颗枪弹,另外在车内还查获2颗猎枪弹。经鉴定:黄卫民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利用国产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改制的猎枪;黄卫民持有的6颗猎枪弹均系12号猎枪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卫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国产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改制的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卫民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卫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判处。并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物证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朱碧波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卫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国产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改制的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卫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卫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卫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