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龚延凯,男,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天,系被告人周某亲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米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龚延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小地名“龚家湾”砍伐该村村民刘某家自留山林内松树40余株,并将所伐松树原木堆放在山林公路边上,被开州区天合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经开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检尺,周某砍伐的木料活立木蓄积为11.1648立方米。2017年2月10日,经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周某到开州区村委办公室接受调查。涉案的138件松树原木于同日被开州区森林公安局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村社证明、周述林通话清单、周述林邮寄凭单等书证;证人余文成、桑茂学、席家友、陈家顺等人的证言;现场检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砍伐现场照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林权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保障渝东北生态涵养区的顺利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人民陪审员 马昭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