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武成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成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500号原告:武成英,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交警大队新建办公大楼第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席颖龙,职位经理。原告武成英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武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8万余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许,马庆生驾驶冀G×××××(挂冀G×××××)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黄阿线××处××路基,造成马庆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约定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故本案中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成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虹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