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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鸿雁与康会生、李晓峰退伙协议纠纷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雁,康会生,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陈鸿雁,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会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陈鸿雁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康会生、李晓峰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康会生、李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康会生、李晓峰向申请执行人陈鸿雁返还股本金44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执行费656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康会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会生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康会生给付申请人陈鸿雁股本金共计44��元,被执行人康会生已主动给付了5000元,剩余43.5万元由被执行人康会生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陈鸿雁50000元,剩余股本金38.5万元,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康会生自愿于2017年5月25日起每年偿还申请人陈鸿雁欠款本金10万元,并于2021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执行人康会生负担,申请人陈鸿雁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