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范长君与殷焕泽、李永珍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君,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00-1号原告:范长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焕泽,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珍,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被告:殷立波,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被告:殷丽辉,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职务: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君诉被告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他理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长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长君撤回对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