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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7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甲,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乙,男,1925年1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刘某某,女,1932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丙,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烈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