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程万珍、黄惠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万珍,黄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程万珍,女,成年,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被申请人黄惠芬,女,成年,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申请作出(2017)桂04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惠芬名下的座落在岑溪市××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及××申请人××在××市××街XXX号3.5幢5#1-203号房屋(合同编号:20150126XXXX)予以查封。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属申请人程万珍所有的座落在岑溪市XXX号3.5幢5#1-203号房屋(合同编号:20150126XXXX)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惠芬名下的座落在岑溪市滨江一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岑国用【2013】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