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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林建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林建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022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盈锋国际会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45617949。负责人:林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冠先,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建志,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林建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