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姜瑞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姜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柳国兵,主任。被执行人:姜瑞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姜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租金2655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瑞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九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 林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柳国兵,主任。被执行人:姜瑞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马公滩彭村***幢-2-402,身份证号330719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姜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租金265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瑞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九虎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童林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1执1112号兰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洪与被执行人周凤珠、徐锡彬、周凤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凤招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丹溪大道151号世贸151公馆6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权证号为01××35),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781执111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签发:核稿:拟稿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