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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金平、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金平,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24民初354号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金平,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双龙村二组。 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村。 法定代表人:尹记文,职务:经理。 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 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职务:董事长。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平、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可达成和解,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小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